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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25号)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09-10-20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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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人:刘芳华,身份证号码:36010219561*******0,户籍地址: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8号603房。
  查明:1999年4月,刘芳华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经天河区棠下街道办事处初审,市国土房管局天河区分局会天河区民政局复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1999年7月,本办安排刘芳华家庭入住廉租住房,房屋地址为天河区棠德西三街48号603房,使用面积39.4平方米。
  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刘芳华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同时,刘芳华家庭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
  本办认为刘芳华家庭无正当理由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和连续拖欠廉租住房租金3个月以上情况属实,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和《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刘芳华家庭租住的廉租住房;自处理之日起,刘芳华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刘芳华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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