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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18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9-06-17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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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郑美香   性别:女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  4401051970*******6;
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康公街  125号。
查明:位于天河区天润路  455—459号201房的房屋,产权人为詹际珊、郑美香,产权证号(宅基地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811672,相对人于2009年4月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陈某使用,租期从2009年4月12日至2012年4月11日。经多次催办,相对人一直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局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  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相对人未能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1.对相对人处人民币 壹佰元(大写)的罚款;
2.责令相对人到石牌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补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相对人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越秀支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  OO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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