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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国房法字﹝2009﹞24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9-07-23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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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原汝璋,性别:男,年龄:48    

身份证号:4401111961*******0;    

住址:海珠区江燕路顺意花园A61706房。    

查明:房屋位于海珠区五凤村太宁二巷3号,产权人原汝璋,产权证号(集体土地房产证)穗集地证字第002139号 ,相对人于20053月将该房屋出租给承租人黄某使用,租期从2005412009430。经多次催办,相对人一直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本局认为,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相对人未能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对相对人处人民币 壹佰元(大写)的罚款;    

相对人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海珠支行办理缴款手续。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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