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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书(穗住保字〔2009〕1号)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09-09-11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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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伍少荣,男,身份证号码4401051969*******4,住址:海珠区龙凤阳里11号201房。
查明:2009年9月6日,伍少荣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白云区惠民巷31号102房,建筑面积68.8897平方米)委托中原地产城西分行放租。经中原地产城西分行介绍,2009年9月7日,伍少荣与李向南签订租赁合约,租约期限自2009年9月12日至2010年9月11日止,双方约定租赁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1000元,伍少荣向承租人李向南收取1000元保证金。
本办认为伍少荣违规出租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三条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决定:
收回伍少荣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处理之日起,伍少荣5年内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伍少荣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我办住房管理处(豪贤路193号12楼)办理退房手续。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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