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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5-07-1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南顺日化(广东)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食堂工程1幢(自编1#)、主厂房工程1幢(自编3#)、成品仓库工程1幢(自编4#)、废弃物库工程1幢(自编6#)、地磅房工程1幢(自编7#)、叉车充电间工程1幢(自编8#)、开关房工程1幢(自编9#)
综合受理号 ch0075176192507070767140
建设位置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道宝文二路与梦华路交汇处西北侧地块
建设规模 1#食堂1幢,地上1层:340.6平方米;3#主厂房1幢,地上4层:24199.91平方米,地下1层:730.8平方米;4#成品仓库1幢,地上1层:5700平方米;6#废弃物库1幢,地上1层:215.75平方米;7#地磅房1幢,地上1层:73.7平方米;8#叉车充电间1幢,地上1层:135平方米;9#开关房1幢,地上1层:29.25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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