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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5-07-1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黄埔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开发区医院永和院区)新建项目
综合受理号 hp00748401X2507080904023
建设位置 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道华峰路以东,永安大道以南
建设规模 医院、其他(自编号1#门诊医技裙楼)1幢,地上5层:41710.59平方米;医院、其他(自编号1-1#住院楼)1幢,地上17层:27270.19平方米;医院、其他(自编号1-2#科研行政楼)1幢,地上11层:10137.63平方米;医院、其他(自编号2#传染楼)1幢,地上3层:3878.99平方米;医院(自编号3#液氧污水站)1幢,地上1层:85.95平方米;医院(自编号地下室)1幢,地下3层:57168.53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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