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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5-07-1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宿舍、停车库,厂房、连廊、地下室,动力中心,废品库,化工库,门卫(自编号1#,1-1#~1-3#、2#、3#,6#,7#、9#,8#)
综合受理号 zcMB2D276472507110771400
建设位置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广汕公路北侧
建设规模 1#宿舍、停车库1幢,地上10层:12079.59平方米;1-1#~1-3#厂房1幢,地上10层:27080.51平方米;2#厂房、连廊1幢,地上7层:23948.38平方米;3#厂房1幢,地上7层:23661.49平方米;6#动力中心1幢,地上1层:405平方米;7#废品库1幢,地上1层:470.1平方米;8#化工库1幢,地上1层:100.9平方米;9#废品库1幢,地上1层:50.47平方米;北门卫1幢,地上1层:37.5平方米;南门卫1幢,地上1层:195.75平方米;地下室1幢,地下1层:9142.11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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