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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
日 期 2026-02-11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东禹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广东禹航新能源有限公司50万吨/年锂电池循环低碳工厂(一期10.3万吨/年)及高端锂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110生产车间1、120生产车间2、310动力中心、320污水处理、410储罐(罐区)、420立体库、430丙类库、610配套办公楼)
综合受理号 nsMB2E498042602090904031
建设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小虎南三路以南,南湾洲路以西
建设规模 110生产车间1,1幢,地上4层:40008.63平方米;120生产车间2,1幢,地上3层:4184.90平方米;310动力中心,1幢,地上3层:3269.80平方米;320污水处理,1幢,地上1层:58.86平方米;410储罐(罐区),1幢,地上1层:368.54平方米;420立体库,1幢,地上1层:3536.13平方米;430丙类库,1幢,地上1层:174.40平方米;610配套办公楼,1幢,地上7层:7809.17平方米,地下1层:1280.91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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