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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6-03-06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外国语学校
建设项目名称 教学楼,会堂,图书馆,体育馆,看台,教辅楼,食堂,学生宿舍、教师休息室,南校门,垃圾房,连廊,地下室(A-1、A-2,B-1,B-2,B-3,B-4,C-1,D-1,E-1、E-2,F-1,F-2,B-1,L-1~L-5,G-1)
综合受理号 zcMB2D276472602270952522
建设位置 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广汕公路侧侧
建设规模 A-1教学楼1幢,地上5层:19914.4平方米;A-2教学楼1幢,地上5层:19769.47平方米;B-1,L-5 会堂,连廊1幢,地上2层:3779.3平方米;B-2,L-3,L-4 图书馆,连廊1幢,地上3层:3019.84平方米;B-3体育馆1幢,地上2层:8762.21平方米;B-4看台1幢,地上1层:509.34平方米;C-1教辅楼1幢,地上5层:5023.28平方米;D-1,L-1,L-2 食堂,连廊1幢,地上3层:6416.4平方米;E-1学生宿舍、教师休息室,G-1地下室1幢,地上8层:7197.62平方米,地下1层:8066.73平方米;E-2学生宿舍1幢,地上13层:19976.7平方米;F-1南校门1幢,地上1层:365.27平方米;F-2垃圾房1幢,地上1层:100.8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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