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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6-03-1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天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AT0606011、AT0606021地块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1#、A4#、A5#、A6#、A12#、A13#)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号地下室二期)
综合受理号 thMB2C488342603110963277
建设位置 天河区天坤三路以南、天坤二路以北、棠德路以东AT0606011地块及棠德路以西AT0606021地块
建设规模 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1#)1幢,地上21层:8419.82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12#)1幢,地上17层:4095.43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13#)1幢,地上17层:3951.45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4#)1幢,地上25层:10827.5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5#)1幢,地上17层:4552.06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号A6#)1幢,地上17层:4593.09平方米;地下室工程(自编号地下室)1幢,地下1层:18119.82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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