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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
日 期 2026-06-1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村民委员会
建设项目名称 学校(配套行政办公 自编号1#)、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2#艺术楼、3#教学楼、4#实验楼、7#看台)、学校(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宿舍 自编号8#、9#、10#)及地下室、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5#门卫室、6#门卫室、11#电房)
综合受理号 hdMB2D070132606090031236
建设位置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大陵村工业大道以南、大陵河以东
建设规模 学校(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宿舍 自编号8#、9#、10#)及地下室1幢,地上11层:32822.17平方米,地下1层:6607.93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11#电房)1幢,地上1层:378.75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5#门卫室)1幢,地上1层:9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6#门卫室)1幢,地上1层:9平方米;学校(配套行政办公 自编号1#)1幢,地上8层:12854.36平方米,地下1层:272.71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2#艺术楼)1幢,地上4层:3552.55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3#教学楼)1幢,地上5层:8152.62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4#实验楼)1幢,地上5层:8193.51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7#看台)1幢,地上1层:884.7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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