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 发证机关 | PG电子 | |
| 日 期 | 2026-06-15 |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大陵村村民委员会 |
| 建设项目名称 | 学校(配套行政办公 自编号1#)、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2#艺术楼、3#教学楼、4#实验楼、7#看台)、学校(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宿舍 自编号8#、9#、10#)及地下室、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5#门卫室、6#门卫室、11#电房) |
| 综合受理号 | hdMB2D070132606090031236 |
| 建设位置 |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道大陵村工业大道以南、大陵河以东 |
| 建设规模 | 学校(配套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宿舍 自编号8#、9#、10#)及地下室1幢,地上11层:32822.17平方米,地下1层:6607.93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11#电房)1幢,地上1层:378.75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5#门卫室)1幢,地上1层:9平方米;学校(配套生活服务用房 自编号6#门卫室)1幢,地上1层:9平方米;学校(配套行政办公 自编号1#)1幢,地上8层:12854.36平方米,地下1层:272.71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2#艺术楼)1幢,地上4层:3552.55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3#教学楼)1幢,地上5层:8152.62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4#实验楼)1幢,地上5层:8193.51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自编号7#看台)1幢,地上1层:884.7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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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及附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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