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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6-06-18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广州大观天成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住宅楼、公建配套、垃圾收集站及地下室工程(自编广州市天河智谷大观村复建安置房项目1#、2#、3#、6#及地下室)
综合受理号 thMB2C488342606120034143
建设位置 天河区单角虾AT1003045地块
建设规模 住宅楼工程(自编1#)1幢,地上25层:13866.27平方米;公建配套工程1幢,地上3层:6569.59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2#)1幢,地上25层:13814.55平方米;住宅楼工程(自编3#)1幢,地上25层:14525.23平方米;垃圾收集站(自编6#)1幢,地上1层:210.05平方米;地下室工程1幢,地下3层:31760.15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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