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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
日  期 2025-03-2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城市更新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耀华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利用项目存善东横街、宝仁坊、存善北街一般建筑外立面修缮工程
综合受理号 lw4553602212503191B015211
建设位置 广州市荔湾区宝仁坊 32 号、宝仁坊 2 号、宝仁坊 4-1 号、宝仁坊 7 号、宝仁坊 13 号、宝仁坊 17 号、宝仁坊 20 号、宝仁坊 22 号、宝仁坊 28-1 号、宝仁坊 28 号、宝仁坊 30 号、存善北街 6 号、 存善北街 8 号、存善东横街 5-1 号、存善东横街 7 号、存善东横街 9 号、存善东横街 19 号、存善东横街 15 号
建设规模 外立面整饰18幢。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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