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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
日  期 2025-04-29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中铁(广州)房地产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南沙区横沥镇凤凰二桥东侧、横沥大道南侧2024NJY-2号地块开发项目(1#办公,2#住宅、商业,3A#住宅、公建配套,3B#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4#住宅、商业,5#住宅,6#住宅、商业,7#垃圾收集站)
综合受理号 nsMB2D075232504250901356
建设位置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凤凰二桥东侧、横沥大道南侧
建设规模 1#办公1幢,地上13层:13280.28平方米;2#住宅、商业1幢,地上16层:6216.48平方米;3A#住宅、公建配套1幢,地上22层:7277.26平方米;3B#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1幢,地上22层:7409.42平方米;4#住宅、商业1幢,地上22层:6491.73平方米;5#住宅1幢,地上22层:6254.23平方米;6#住宅、商业1幢,地上16层:6266.11平方米;7#垃圾收集站1幢,地上2层:215.48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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