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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PG电子官网
日  期 2025-05-0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增城万洋众创城智能汽车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万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基地一期-厂房(自编号高标准厂房27#、28#、30#、33#、35#、36#、37#、38#、39#)
综合受理号 zcMB2D276472504290709022
建设位置 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荔新公路南侧
建设规模 27#厂房1幢,地上5层:4945.66平方米;28#厂房1幢,地上7层:6564.17平方米;30#厂房1幢,地上5层:7851.82平方米;33#厂房1幢,地上5层:4933.3平方米;35#厂房1幢,地上5层:3976.31平方米;36#厂房1幢,地上5层:4933.6平方米;37#厂房1幢,地上5层:3965.27平方米;38#厂房1幢,地上5层:4929.36平方米;39#厂房1幢,地上5层:3965.31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附图及附件由发证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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