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PG电子 | |
日 期 | 2025-07-03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李少明、陈燕琼、刘赞枢等天河区锦明街34号住宅楼业主 |
建设项目名称 | 住宅楼增设电梯工程(天河区锦明街34号) |
综合受理号 | thMB2C488342506161B135424 |
建设位置 | 天河区锦明街34号 |
建设规模 |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1幢,地上10层:78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