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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05-23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岭头村迁建工程-新村建设工程(一期)
建设位置 黄埔区长岭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穗规建证〔2009〕3605号
建设规模 住宅楼(自编号1、3、5栋)3幢,地上18层:42567平方米;住宅楼(自编号2、4栋)2幢,地上18层:37939平方米,地下1层:11311平方米;住宅楼(自编号6栋)1幢,地上16层:28094平方米;幼儿园 1幢,地上3层:2213平方米;垃圾收集站 1幢,地上1层:31平方米;开关房 1幢,地上1层:38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拾贰万贰仟壹佰玖拾肆平方米(122194㎡)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 建筑竣工图1份张
二、附件:(一)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份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份

备注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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