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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07-10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御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御湖名邸D区公建配套(配电房9号、10号)
建设位置 黄埔区镇龙金坑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穗规建证〔2009〕2985号;穗规函〔2014〕1679号
建设规模 配电房(自编号9#)1幢,地下1层:174.0平方米; 配电房(自编号10#)1幢,地下1层:14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叁佰壹拾肆平方米(314㎡)。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 建筑竣工图1份张
二、附件:(一)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份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份

备注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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