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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8-08-06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鞍钢广州汽车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名称 鞍钢广州高强热镀锌线工程
建设位置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枫大道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穗国土规划建证〔2017〕2102号
建设规模 1、厂房(自编号A)1幢,地上1层:70569平方米;2、厂房(自编号A-1)1幢,地上3层:3889平方米;3、厂房(自编号A-2)1幢,地上3层:613平方米;4、办公(自编号C)1幢,地上3层:2256平方米;5、厂房(自编号D)1幢,地上1层:427平方米;6、厂房(自编号E)1幢,地上1层:376平方米;7、厂房(自编号F)1幢,地上2层:684平方米;8、厂房(自编号G)1幢,地上2层:739平方米;9、门卫(自编号N1)1幢,地上1层:55平方米。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 建筑竣工图1份51张
二、附件:(一)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1份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1份

备注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或不按本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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