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核定,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验收合格,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日 期 | 2018-09-28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名称 | 商业、办公楼工程(琶洲村改造项目地块四自编C-1、C-2栋) |
建设位置 | 海珠区新港东路琶洲村地段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 穗规建证〔2013〕1137号;穗规函〔2016〕3419号 |
建设规模 | (1)自编C-1栋,地上38层(部分2、5、6层,另设地下室4层)商业、办公楼1幢,地上建筑面积89539.7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5671.17平方米; (2)自编C-2栋,地上37层(另设地下室4层)商业、办公楼1幢,地上建筑面积87802.7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2196.84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一、附图: 建筑竣工图1份75张
二、附件:(一)建筑功能指标规划验收明细表1份 (二)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记录册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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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