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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3-11-1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红线图1、本项目选址根据区发改局荔发改函[2013]187号文核发。 2、本项目选址地块的净用地范围及地块内有关历史建筑、文化保护界线等以最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 3、本项目选址用地界线涉及穗规地证字[1996]第497号(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西郊村民委员会征用)、穗规地证[2005]228号(广州市荔湾湖公园征用)、穗城规地字[1991]第1653号(市房屋经营修建工程公司征用)、穗规地换证字[1997]第112号(广州市第十三染织厂征用)、穗规地证[2003]122号(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征用)、穗规选[2007]28号(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征用)、78文523(市四十三中学征用)等单位用地红线,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相关单位意见。 4、选址范围内的现状街巷在完成房屋征收前应保持通畅,在建设施工期间应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周边居民出行。 5、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30300009735
发文号
穗规选〔2013〕290号
日期
2013-11-15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心
建设项目名称
西关广场启动区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荔湾区泮塘路西侧泮塘五约地段,东至仁威庙,南至泮塘五约外街,西至泮塘五约新街,北至仁威庙直街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21441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红线图
附加说明
1、本项目选址根据区发改局荔发改函[2013]187号文核发。 2、本项目选址地块的净用地范围及地块内有关历史建筑、文化保护界线等以最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方案为准。 3、本项目选址用地界线涉及穗规地证字[1996]第497号(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西郊村民委员会征用)、穗规地证[2005]228号(广州市荔湾湖公园征用)、穗城规地字[1991]第1653号(市房屋经营修建工程公司征用)、穗规地换证字[1997]第112号(广州市第十三染织厂征用)、穗规地证[2003]122号(广州市荔湾区建设和市政局征用)、穗规选[2007]28号(广州市道教仁威祖庙征用)、78文523(市四十三中学征用)等单位用地红线,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相关单位意见。 4、选址范围内的现状街巷在完成房屋征收前应保持通畅,在建设施工期间应做好交通组织,方便周边居民出行。 5、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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