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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4-12-2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1、穗天国房留函[2014]4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核定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经济留用地指标共52969平方米,本次选址使用留用地指标29118平方米,若留用地指标失效,则本意见书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40400011522
发文号
穗规选〔2014〕212号
日期
2014-12-22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建设项目名称
岑村广场项目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天河区科韵北路以东(岑村门口田地段)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30731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附加说明
1、穗天国房留函[2014]4号《关于核定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函》核定天河区长兴街岑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经济留用地指标共52969平方米,本次选址使用留用地指标29118平方米,若留用地指标失效,则本意见书自行失效; 2、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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