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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5-05-2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0-38-12;20-38-16;20-38-20;16-38-4)。一、本项目为洛溪大桥扩宽工程用地,依据穗发改[2012]250号、穗规函[2012]6213号和穗规函[2015]1785号等文件核发。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50000004401
发文号
穗规选〔2015〕81号
日期
2015-05-27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广州市中心区交通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项目名称
洛溪大桥扩宽工程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海珠区 番禺区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146885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0-38-12;20-38-16;20-38-20;16-38-4)。
附加说明
一、本项目为洛溪大桥扩宽工程用地,依据穗发改[2012]250号、穗规函[2012]6213号和穗规函[2015]1785号等文件核发。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2年内凭发展改革、国土、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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