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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意见书(历史)
电子证书形式
电子表格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相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特颁发此书。
发证机关: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日 期:
2017-02-1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0-34-5;20-34-6;20-34-9;20-34-10)。1、本书根据穗发改[2016]842号文及现行规划核发。 2、规划建设应按穗规函〔2015〕5451号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3、对于征拆范围内的非道路用地,可以设计绿化、交通广场等公共空间。 4、该选址范围内涉及广钢煤气罐旧址、广钢南部煤场吊机及附属构筑物旧址、广钢运输铁路旧址等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已列入荔湾区第一批传统风貌建筑名单,若项目工程涉及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根据《传统风貌建筑普查、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迁移保护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后需做好传统风貌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并报区政府审定方可实施。 5、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未取得本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更改。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立案号
20170300001691
发文号
穗国土规划选〔2017〕22号
日期
2017-02-14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荔湾区住房和建设局
建设项目名称
广钢新城一期市政道路建设工程组团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依据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荔湾区鹤洞路
拟用地面积(平方米)
91901.77300000000
拟建设规模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地形图号:20-34-5;20-34-6;20-34-9;20-34-10)。
附加说明
1、本书根据穗发改[2016]842号文及现行规划核发。 2、规划建设应按穗规函〔2015〕5451号及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3、对于征拆范围内的非道路用地,可以设计绿化、交通广场等公共空间。 4、该选址范围内涉及广钢煤气罐旧址、广钢南部煤场吊机及附属构筑物旧址、广钢运输铁路旧址等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已列入荔湾区第一批传统风貌建筑名单,若项目工程涉及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根据《传统风貌建筑普查、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迁移保护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后需做好传统风貌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并报区政府审定方可实施。 5、本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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