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荔湾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汉兴
地址:广州市光复北路781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3)穗城规北片地字67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68号、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6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2001]113号文同意,办理荔湾区中山七路以北、德宁南锦秀坊以南、兴宁大街以东、高第坊以西及中山七路86号后座将军里18号地段,项目为商住小区综合开发、面积39026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9月16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5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7月18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4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9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5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5年7个月。
2004年10月22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已在6个月限期内申请规划设计条件,但市规划局超过6个月补办手续期限才批复穗规函[2004]2522号文。经市规划局核实,穗规函[2004]2522号文答复未超时。
本局认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7年7月18日起为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97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68号、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6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1]113号文所列的3902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968号、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6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建用函[2001]113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