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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15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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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东长城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俊强
地址:东山区寺右新马路四号之八长城大厦12楼

相对人:广州市南方五金文具厂
地址:白云路筑溪西街50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东片地字[1993]36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征(拨)通字第17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广州油脂化工厂东南面地段,项目为复建厂房、宿舍、面积12359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59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2月8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2月16日,本局核发穗国土闲处[2003]106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8月17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8年1个月。
        2004年11月18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2月8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106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征(拨)通字第17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12359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征(拨)通字第176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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