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平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厦15―17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东片地字第1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黄埔区南岗镇庙头村广深公路南地段,项目为商品住宅、面积1238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11月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8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238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