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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30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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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原:黄埔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平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260号丰乐厦15―17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东片地字第1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黄埔南岗镇庙头村广深公路南地段,项目为商品住宅、面积1238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 818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96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7 1129 起为闲置土地。 2004115,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 8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 2004 716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2个月。

2004 1122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11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8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238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89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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