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金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粤峰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光大银行大厦8楼B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1)穗城规地字85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东片地复字[1996]第114号、穗规地复字[1996]第663号、(92)城地批字第115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本局穗国土建用函字[1997]第47号文,同意办理天河区五山路以西、市113中以北(B3地块)地段,项目为商业、住宅、综合楼,面积11417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2000年10月25日,相对人与我局签订穗国地出合(2000)3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付土地出让金总额3814.9927万元,相对人已缴纳土地出让金1335.2474万元。
2006年1月27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6]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1年10月26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4年6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2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10月26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92)城地批字第115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7]第47号文所列的4902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92)城地批字第115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7]第47号文。
三、解除穗国地出合(2000)3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对人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退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处理。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