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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26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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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原:芳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钟洁平

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东170

 

相对人:广东国土资源开发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豪

地址:广州市沙面南街50号五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5]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芳村区(现荔湾区)西?i村大?u口、广中公路西侧地段,项目为大型仓储批发市场、商业、写字楼、面积13446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 818 ,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7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 1997 725 起为闲置土地。 2004719,本局向相对人送达了穗国土闲处[2003] 7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 2004 719 ,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6个月。

2004 1019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听证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的原因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所致。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72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7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344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相对人在交出土地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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