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区分局(原:芳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钟洁平
地址:广州市芳村大道东170号
相对人:广东国土资源开发总公司广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国豪
地址:广州市沙面南街50号五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5]第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芳村区(现荔湾区)西?i村大?u口、广中公路西侧地段,项目为大型仓储批发市场、商业、写字楼、面积13446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7年7月2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7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13446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9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四、相对人在交出土地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