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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70号)
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7-04-19 16: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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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广东省人事厅

法定代表人:杨绍森

地址:省府大院6号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3)穗城规东片地字1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81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越秀区东华西路元远新街地段,项目为宿舍、回迁房、面积3242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6年1月27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6]3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8月25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7年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块因规划要求联体建设和政策停止单位自建住宅造成土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8月2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是,因为存在政府部门因素影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81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3242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组织现状公开出让,由受让单位对相对人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补偿安置被拆迁户。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国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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