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波
地址: 人民中路408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东片地字[1993]6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30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532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东圃镇车陂乡黄埔大道以南地段,项目为办公用房、仓库、面积13849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65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3月1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3月5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63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前,相对人应当办结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截至2004年9月6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7年7个月。
2004年11月24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听证会。相对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会。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3月1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63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30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532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所列的13849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302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和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532号《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