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沙河镇建设委员会(现撤销)
地址:天河区天府路1号(天河区政府地址)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东片地字[1994]第10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281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沙河龙洞瓦窑岗地段,项目为工厂、办公楼、面积5634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0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8年7月5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4月28日,本局留置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68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该文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10月29日,相对人仍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6年5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4年10月20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4]89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逾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年7月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的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21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5634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21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