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市鸿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绍沛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6楼M室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换证字[1998]第18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建用通字[1999]21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越秀区大新路2-16号、起义路33-51号吉祥巷、高第西地段,项目为商业、面积240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4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1年11月3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5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18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6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2年2个月。
2004年10月25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并举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11月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3] 181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穗国土[1999]建用通字第21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的2400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穗国土[1999]建用通字第21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