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海珠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海珠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汉义
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139号4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1998]第33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6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海珠区新?蛘蛲粱?村、华南路以西、石榴岗河南侧地段,项目为电子工业用地,面积69190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7月2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8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0年12月27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52号),要求相对人持有关规划、用地资料,直接与市规划局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按要求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5年4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3月30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6]68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12月27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无偿收回穗国土[1998]建用通字第868号《建设用地通知书》所列69190平方米闲置土地。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