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广州吉银房地产开发公司(现广州吉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代兴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420号
相对人:芳村区物资总公司(已注销企业)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1992]城地批字第957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本局《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201号)、《关于相应增加用地项目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1998]202号)同意,办理荔湾区花地大道坑口西南侧地段,项目为贸易大厦、仓库、停车场、住宅,面积为9404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但超过上述批文的有效期限,相对人仍未完善用地手续。
2007年4月11日,本局以《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穗国土闲认〔2007〕11号)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0年8月1日起为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7年8月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因政府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0年8月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1992]城地批字第957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201号文、穗国土建用函[1998]202号文所列9404平方米土地。
二、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并向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办理土地交接手续,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三、有关该地块的前期投入和已交纳的用地预收款,相对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另行申请办理。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游戏试玩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