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66号)
相对人:广州市白云区商业企业总公司(原广州市白云区商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四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1)穗城规地7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92)城地批字第20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同意,办理白云区瑶台走马岗头大街西南侧、京广铁路北侧地段,项目为商业服务中心、面积6560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5年6月20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5]9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3年7月21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12年8个月。
相对人表示放弃继续开发,同意政府无偿收地,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3年7月21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放弃听证权利,符合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要件。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无偿收回(92)城地批字第20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所列6560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92)城地批字第20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