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决定书(海珠房产)
相对人:广州市海珠房产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伟成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9号金龙大厦16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86)城地批字第696号、穗规城南片地字[1993]049号、穗规地证〔2002〕57号及市国土局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1069号批准,征用位于海珠区南华东路214号-238号、水果中街、水果东街、滨江西路250、252、254、256号地块,面积4717平方米的土地作为高级商住楼用地。
经批准,该地块自1993年4月开始实施拆迁,因相对人超过上述批准文件的规定期限仍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市国土房管局已向相对人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国土闲调〔2003〕227号)依法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地块受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改变等因素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属于《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原市国土房管局告知相对人可就该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相对人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我委认为:该地块因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改变等因素影响,导致未能按规定完善地块用地手续。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广州市政府批准,作出以下决定:
一、注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1069号)。
二、由海珠区政府负责收储和开发建设,并解决拆迁遗留问题,所需经费由海珠区负责统筹解决。
三、相对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委将直接公告注销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游戏试玩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