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64号)
相对人:广州市越秀区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廖诗辟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正南路6号之1
相对人: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琦河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或外经贸大厦2012、2013房
相对人:广州大家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汉
地址:广州五羊新城广场15楼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2)城地批字第913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本局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50号、穗国土建用函[2002]35号文同意,办理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342-358号、解放中路259至大元茶楼地段,项目为卫生防疫站、商务楼,面积3608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4年3月12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4]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1年8月29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6月23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4]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收到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12月24日,相对人仍未按照该《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办结用地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3年2个月。
2006年2月27日,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项目用地受到解放路扩路和建设人行天桥影响。该意见已经规划部门和市道扩办证实。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1年8月2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该用地闲置存在政府因素影响,故应给予适当补偿。有关地块的前期投入补偿问题,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解决。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1992)城地批字第913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50号、穗国土建用函[2002]35号文所列3608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1992)城地批字第913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穗国土建用函字[1995]第50号、穗国土建用函[2002]35号文。
三、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