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4号)
相对人:暨南大学
法定代表人:胡军
地址: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01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规地证字[2000]24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建用通字[2001] 2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南、暨南大学西门地段,项目为大学用地、面积1602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45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2003年2月15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17日,本局送达穗国土闲处[2003]234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相对人自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截至2004年7月18日,相对人未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2年7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2003年2月15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建用通字[2001]29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