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2号)
相对人:广州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邵汝荣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大街138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南片地字[1993]第11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92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海珠区新港东路、磨碟沙地段,项目为厂房、堆场,面积6165平方米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51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5年11月18日起为闲置土地。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67号),要求相对人持有关规划、用地资料与市规划局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10年5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4月4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6]57号《听证告知书》,用地单位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5年11月18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3]建用通字第926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