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14〕2号)
相对人:广州新都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122号会所四楼
查明:相对人与本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04〕276号)及其变更协议之一号,并申领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8〕29号),使用位于海珠区海印大桥西面、滨江东路南侧地段,面积为7423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商品住宅、幼儿园。
2008年1月22日,本局以《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穗国土闲认〔2008〕8号),认定该地块自2005年12月1日起为闲置土地。2008年1月31日,本局在相对人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492.9487万元后,以《关于同意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的函》(穗国土建用函〔2008〕20号)同意延长该地块动工开发期限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市规划部门提出因该地块位于沿江一线,属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控制范围,原批复的建筑量过大,对城市景观、城市空间及城市界面均有较大的负面影响,需收回作重新规划,相对人因此至今未能按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要求对地块进行动工开发。
本局认为:该地块闲置已满2年,符合闲置土地收回的法定条件。考虑到该地块闲置存在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因素影响,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和《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3号令)第十五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8〕29号)项下7423平方米土地,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2004〕276号)及其变更协议,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2008〕29号)。
二、因地上房屋未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地块收回后仍由原业权人使用。
三、关于该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提出补偿申请,经财政评审审定后给予货币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电子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