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动工建设进度的函(红丰房地产公司)
广州红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单位经我局《建设用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1994〕第437号)批准,使用白云区同和镇金溪村耙齿岭沥水库南地段、面积为69689平方米土地建设商住楼。由于该项目用地一直未动工开发建设,已被我局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2008年3月26日,我局发出《关于同意<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的函》(穗国土建用函〔2008〕43号),同意该地块动工建设期限延长至2009年3月26日。经查,该地块至今仍未动工建设。
请你单位加快该地块相关工作进度,确保于2009年3月26日前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逾期仍未动工的,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置。
此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