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3号)
相对人:广州尊老房地产开发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喜明
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天胜村20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94)穗城规北片地字34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2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荔湾区恩宁路东北侧、永庆大街西北侧地段,项目为商住楼及配套、公建设施、面积3918平方米土地(不含已被穗国土建用通字[2001]213号注销的部分)的用地手续。
2003年7月3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128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11月19日起为闲置土地。土地的闲置时间累计为6年6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于2006年3月30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未提出土地闲置是政府部门行政行为造成的意见。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1月19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4]建用通字第1120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