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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长城地块)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17-03-16 19:15:2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长城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万里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4号之8

  查明:相对人与广州岭海颐老会经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穗城规地0049号)及本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1992〕征(拨)通字第100号)同意,办理位于越秀区西湖路流水井35-45号、教育南90-118号地段,面积3901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项目为商场、办公楼。1993年,我局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03)第041号)同意用地单位实施地块拆迁。1994年8月,我局核发《同意延长拆迁期限的批复》(穗房(94)拆延字035号),同意延长拆迁期限至1996年9月15日。1998年,经用地单位申请,我局以《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1998〕35号)同意该地块改由广东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电信局、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办理用地手续。2006年,广州市电信局、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退出该地块开发。

  因用地单位超过上述批准文件的规定期限仍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本局依法进行调查后,于2003年7月依照《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年第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穗国土闲认〔2003〕107号),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6年9月16日起为闲置土地。2007年5月,本局向相对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穗国土闲处〔2007〕13号),限期相对人在收到该决定书后6个月内补充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但相对人至今未完善相关手续,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经核实,该地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既有企业自身因素,也有受文物考古及保护问题影响地块拆迁及规划设计工作的因素。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11年9月,本局告知相对人及广州市电信局、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可就该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2011年10月27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广州市电信局、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未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闲置存在拆迁受阻、文物考古、地块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因素影响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该地块拆迁及规划方案设计受文物保护影响,是相对人未能按规定完善地块用地手续的因素之一,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

  一、注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通知书》(穗国土〔1992〕征(拨)通字第100号)。

  二、地块由越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接管,相对人在该地块的前期投入,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提出补偿申请,经财政评审核定后以货币方式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游戏试玩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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