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国土闲收处[2006]21号)
相对人: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原为广州市水产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淇江
地址:麓景西路388号
相对人:广州市建筑置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石年
地址:小北路212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85)城地批字第48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地复字(1992)第381号文同意,办理海珠区滨江西路人民桥以西海鸣街地段,项目为商贸公寓楼、面积4139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6年11月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相对人未按穗国土闲处[2004] 22号《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符合闲置土地收回要件,但应对相对人予以适当补偿。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收回(85)城地批字第48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地复字(1992)第381号文所列的4139平方米闲置土地。
二、注销(85)城地批字第48号《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城地复字(1992)第381号文。
三、由海珠区人民政府对相对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相对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交出土地,期不交出土地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相对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