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的公告(穗国房字〔2011〕1214号)
相对人广州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财均)位于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流溪河畔”地段的闲置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作出收回处置,收回该地块的行政决定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对人,现予以公告送达:
相对人广州云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3年6月15日与原花县国土局签订《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一村“流溪河畔”地段、面积54185.1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经调查核实,相对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未对土地实施开发建设,本局已经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并依相对人申请就收回该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发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穗花国房闲收处〔2011〕9号),决定收回该闲置土地,有关该地块的前期投入,相对人可另行申请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局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可于收到《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电子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