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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银豪地块)

来源:PG电子官网 发布时间:2017-03-16 19:15:2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悦馨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47号六层6007G房

  查明:广州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5〕穗城规北片地字第136号)及本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6号)同意,办理位于越秀区中山五路小马站17-19-2号西侧、流水井34-38号东侧、茂陵新街1-9号北侧地段,面积2125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项目为商住楼。上述《建设用地通知书》有效期至1998年1月5日。1997年9月,根据该公司申请,我局以《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复函》(穗国土建用函〔1997〕251号)同意将该地块办理用地手续单位改为相对人广州银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相对人超过上述《建设用地通知书》的有效期限仍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本局调查后,于2008年5月核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穗国土闲认〔2008〕31号)认定该地块自1998年1月6日起为闲置土地。后经核查,我局曾于1998年7月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1998〕第108号)同意相对人实施地块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1999年7月20日,鉴此,2011年6月24日,我局核发《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越国房闲调〔2011〕12号)再次对该地块闲置情况进行调查。经核查,该地块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既有企业自身因素,也有受文物考古及保护问题影响地块拆迁及规划设计工作的因素。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11年10月21日,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块闲置存在拆迁受阻、文物考古、地块规划调整等非企业因素影响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该地块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地块自1999年7月21日起闲置。考虑到该地块拆迁及规划方案设计受文物保护影响,是相对人未能按规定完善地块用地手续的因素之一,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一、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第6号);

  二、地块由越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接管,相对人在该地块的前期投入,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提出补偿申请,经财政评审核定后以货币方式补偿。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游戏试玩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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