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金顺地块)
相对人:广州市金顺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承松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8号时代广场东座1113室
查明:相对人广州市金顺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城规南片地字〔1994〕第521号)及本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60号)同意,办理位于海珠区同福路天桥巷东南,漱珠涌以北地段,面积8497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项目为商住楼。1996年4月10日,相对人经我局《房屋拆迁公告》(穗房(96)拆字44号)同意,实施地块房屋拆迁,拆迁期限至1998年4月10日止。
因相对人超过上述《房屋拆迁公告》的有效期限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本局经闲置土地调查后,于2003年7月3日核发《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穗国土闲认〔2003〕49号)认定该地块自1998年4月11日起为闲置土地。经核查,用地单位因未能于1998年4月11日前完成该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因而未能在上述时点前完善地块用地手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依相对人申请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相对人提出该地块因地块内房屋拆迁难度大影响了地块开发,2006年后,该地块大部分被列入洲头咀隧道建设工程范围,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该地块未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按《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地块自1998年4月11日起闲置。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5〕建用通字第560号)。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电子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