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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信息

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北秀)

来源:PG电子 发布时间:2015-05-2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相对人:广州市越秀区北秀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北路59号三楼

  查明:相对人经广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2〕穗城规地0091号)及本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2号)批准,征用位于越秀区解放中路东侧、惠福西路南侧、大德路北侧地块,面积13907平方米的土地作为商住楼、商业网点入室用地。该地块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93)第181号),拆迁期限自1993年8月12日至1994年10月12日。

  因相对人超过上述批准文件的规定期限仍未完善用地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本局已向相对人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穗越国房闲调[2014]1号)依法进行调查。经核实,该地块受变电站建设及规划路网深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善用地手续,属于《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年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闲置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本局告知相对人可就该地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相对人书面表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地块因受变电站建设及规划路网深化调整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未能按规定完善地块用地手续。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令23号)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广州市政府批准,作出以下决定:

  一、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穗国土〔1993〕征(拨)通字第2号)。

  二、按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对该地块的前期投入予以货币补偿,由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后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

  三、相对人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交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本局将直接公告注销相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PG电子官网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国土房管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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