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建设用地通知书》决定书(穗国土建用综函[2006]15号)
相对人:广州市越秀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汉
地址:越秀区海珠北路55号
查明:相对人经市规划局穗城规北片地字[1996] 第108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本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38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同意办理越秀区中山六路215-231号之一、海珠中路275-303号地段,项目为商业、写字楼、面积3197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2003年8月18日,本局以穗国土闲认[2003]354号《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该项目建设用地自1998年8月23日起为闲置土地。因该项目用地不符合现行城市规划,2004年1月30日,本局核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国土建用综函[2004]63号),要求相对人持有关规划、用地资料与市规划局联系,明确具体办理手续。截至2006年3月31日,相对人仍未办理规划调整手续。闲置土地的累计闲置时间为6年8个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2006年3月31日,本局向相对人送达穗国房听字[2006]30号《听证告知书》。相对人逾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该项目用地自1998年8月23日起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超过2年,根据《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本局决定:
注销穗国土[1996]建用通字387号《建设用地通知书》。
相对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